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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仲裁制度探析走出去导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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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成员国包括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科特迪瓦、刚果(金)、赤道几内亚、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里、尼日尔、刚果(布)、塞内加尔、多哥等17个国家。该组织通过年缔结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创立,条约于年进行过修订,主要致力于成员国商事法律的协调和统一。随着非洲国家与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如何快速有效解决商事纠纷成为非洲国家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将完善仲裁制度作为改善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入手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在仲裁制度方面究竟有何建树?其对中企赴非投资有何启发?

制度源流

最初议定《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初始成员国为西部非洲经济货币联盟8个成员国贝宁、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几内亚比绍、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和中部非洲国家经济与货币共同体6个成员国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赤道几内亚、加蓬、刚果(布),上述两个组织的绝大多数成员国在殖民时代曾经分属法属西非殖民地和法属赤道殖民地*府管辖,分别使用西非法郎和中非法郎两种共同货币,由各自组织的统一央行负责发行。由于历史上共同的殖民经历和现实中使用共同货币等原因,上述两个组织成员国之间在非洲大陆上保持更为密切的关系,对于一体化提出了迫切需求。绝大多数成员国在独立之后仿效法国法律,建立了本国的仲裁制度,以解决日益增多的商事纠纷。中西非国家对法国仲裁制度的借鉴为通过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建立统一的仲裁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确立两套仲裁体系,即在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进行的仲裁和根据《仲裁统一法》进行的仲裁。OHADA设立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该法院同时具有司法职能和仲裁职能,其仲裁职能在《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中加以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则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不直接裁决商事争议,而是负责任命或确认仲裁员,跟踪仲裁案件进展和审查仲裁裁决。同时,OHADA于年制定《仲裁统一法》,后于年修订该法并于年生效,该法对成员国的仲裁制度加以统一规定。根据《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对统一法的效力规定,《仲裁统一法》直接在组织内成员国境内适用,具有普遍效力。

重要规定

根据《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有权受理一方住所或惯常居所在某一成员国境内,或者合同全部或部分已经在或将要在某一个或多个成员国领土范围内执行的商事争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需要包括当事方姓名、职业、公司或家庭住址以及电子邮箱地址;当事方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据以提出仲裁请求的相关文件;申请方诉求摘要和相关证据支持;关于仲裁员数量和选择的一切有用信息和建议;仲裁协议还需包括仲裁地点、仲裁语言、适用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以及争议解决的实体法,如无上述内容,申请方需就上述事项表达意见。

仲裁地由当事方仲裁协议或之后协商确定。如果当事方无法确定,仲裁地由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确定。

解决争议适用的实体法由当事方自由选择,当事方如果没有选择,由仲裁员根据《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决定最适合的实体法,仲裁员在选择实体法时须考虑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

仲裁裁决通过执行令方式在具体成员国境内执行,仲裁裁决执行令由当事方向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申请,由法院院长或其指定的法官作出。

《仲裁统一法》的重要规定。根据《仲裁统一法》的规定,该法律适用于位于某一成员国境内的仲裁庭进行的任何仲裁。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就其自由支配的权利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或者通过任何可以证明的方式,尤其是有相关文件证明的方式达成。

仲裁员根据各方指定的法律解决争议,如果当事方没有指定法律,根据最合适的法律,必要时借鉴国际商业惯例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的执行通过成员国司法当局的法官签发的执行令。成员国法官只有在仲裁裁决违反成员国国际公共*策时才可拒绝签发执行令。

主要特点

仲裁制度不局限于商事纠纷。根据《仲裁统一法》规定,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就其自由支配的权利提起诉讼。该规定体现仲裁制度调节的对象并不仅局限于商事纠纷领域。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于年11月通过的《仲裁统一法》修订版明确规定仲裁法可适用于根据投资法、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或多边投资保护条约提起的仲裁。《仲裁统一法》规定国家、公共企业和公共机构也可以成为仲裁的当事方,不能以其法律地位、参加仲裁的能力或仲裁协议有效性为由反驳争议的可仲裁性,这一点对于外国投资者赴成员国同该国公共企业和公共机构开展合作投资,保护自身投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仲裁统一法》的规定不仅用于解决商业纠纷,其通过统一规范法律环境、吸引外国投资的意图非常明显。中资企业赴该组织成员国投资时,可按照《仲裁统一法》约定使用仲裁方式解决投资纠纷,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方式灵活。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规定为仲裁机构,在《仲裁统一法》中又有关于临时仲裁的相关规定。《仲裁统一法》规定,争议只能由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裁决。当事方可以通过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方共同指定,或有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成员国司法当局法官指定,共同组成临时仲裁庭审理争议。

OHADA承认友好仲裁。《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第15条b款规定,必要情况下仲裁员应当询问各方是否愿意授权其作为友好调解人。《仲裁统一法》第15条规定,经当事各方授权,仲裁员可作为友好调解人进行裁决。

中国仲裁法仅规定机构仲裁和依法仲裁,对临时仲裁和友好仲裁尚未明确规定。中企在对非投资时,可根据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仲裁制度的规定,灵活选择仲裁方式,快速有效解决纠纷。

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严格性。《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和《仲裁统一法》规定的仲裁裁决撤销理由,除国际上通行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或已过期、仲裁庭越权仲裁、仲裁辩论规则未得到遵守等之外,尤为突出的是将仲裁裁决违反国际公共*策作为撤销仲裁的理由。在公共秩序保留上,仲裁制度上通常规定为仲裁裁决不得违反本国公共*策,而本国公共*策的范围一般由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国掌握,由此可能带来对本国公共*策在不同国家产生不同解释的问题。而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规定为违反国际公共*策,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在成员国范围内的统一执行。虽然目前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尚未对国际公共*策进行统一规定,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享有对统一法的解释权,可以避免国际公共*策这一概念在不同成员国遭到不同对待。

临时或保全措施由仲裁员实施。按照《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仲裁协议赋予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权力,实施临时或保全措施如果需要执行令,可申请执行令。在提交仲裁前或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仲裁员无法及时宣布采取上述措施,当事方可请求相关成员国司法部门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该规定既通过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赋予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权力,又规定成员国法院实施此类措施的情形。通过上述规定,保障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实施的效率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护当事方利益。

中企可鉴

中企在非投资需要适应非洲仲裁制度的规定,根据情况及时申请临时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随着非洲经济潜力的开发,非洲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而非洲部分法律的不健全和纷繁复杂导致许多投资者望而却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在统一成员国商事法律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仲裁制度的规定为各国投资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途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不仅协调成员国的商事法律,更为非洲一体化做出了榜样。相信随着非洲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非洲的商事法律也将日益健全统一,为非洲的经济发展增添活力。

(作者单位:中国*法大学)

来源:国际商报作者:李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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