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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乍得花生芝麻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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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乍得花生、芝麻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乍得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关于乍得花生、芝麻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乍得花生、芝麻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乍得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关于乍得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乍得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关于乍得芝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hypogaeal.)、芝麻(sesamumindicuml.),是指在乍得共和国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加工用的非种用脱壳花生、芝麻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乍得全境。

四、企业注册

1.花生。输华花生的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乍得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以下称乍方)应提前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2.芝麻。输华芝麻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乍方应提前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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