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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关系本周最新动态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00年第4号00年0月日,商务部发布00年第4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00年0月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再实施反倾销措施。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
英文名称:Polyamide-6,6。
化学分子式:[NH(CH)6-NH-CO-(CH)4-CO]n
物理化学特征: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
在税则中有两个十位编码:0,聚酰胺-6,6切片,是涉及反倾销的,90,改性聚酰胺-6,6切片(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是不涉及反倾销的
◎美国商务部调整“未经核实清单”---6家中国大陆实体被调出UVL名单当地时间0月9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IS)公布将40家实体从“未经核实清单”(UVL)中移除。本次从UVL中移除的实体中有6家中国大陆实体及家中国香港实体,其中包括在09年4月被加入UVL的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及若干科技企业。
此次BIS调整的标准是:BIS能够核实UVL所列实体的“善意”,即在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方面(参与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境内)受EAR管辖物项的外国个人或实体)能够确认可靠。
此次这40家实体被移除清单后,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方在向这些实体出口或转让受EAR管辖物项时,可以不必向这些企业索取UVL证明。关务延申:见识美国管制中“最终用途”的威力
自“中兴事件”以来,国人见识了美国出口管制的威力,如今美国掌控了全球出口管制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将出口管制演化为实行霸权和维护地缘*治的工具和手段。出口管制涉及*品管制和两用物项,*品管制多涉及*火贸易,两用物项管制涉及*民两用的先进、敏感技术。通过核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美国对出口对象实施许可甚至经济制裁。
什么是UVL清单,列入清单内的实体将会面对怎样的管控?
BIS通过三个清单核查最终用户,即:拒绝人员清单(DeniedPersonsList),未经验证清单(UVL)和实体清单(EL)。
从这三个清单的执法力度和威力看,“拒绝人员清单”比较简单,发布也并非以联邦公告形式,随意性较强;UVL清单针对的是“最终用途”;EL清单最为严格,针对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关系的贸易行为。
在没有被纳入实体清单前,BIS会将其纳入“未经验证清单”,也就是说,如果UVL清单实体不配合BIS,可能被其升级到实体清单。
而纳入实体清单后,基本上无法从美国进口,等同于出口禁令,涉及取消出口许可、扣押或没收货物、禁止美国供货商继续供货等行*处罚……如果继续违反出口禁令的,美国将动用经济制裁,“中兴事件”全过程就是其“完美”演绎。
最新外贸*策与时*要闻解析
◎服装进口企业利好
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服装检验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00年第5号公告
划重点:
为了优化上海口岸营商环境,上海海关再推促进贸易便利化举措:上海海关决定对本关区进口服装检验流程实施优化。
进口服装命中取样送检时,进口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进口服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交相关资料,进口服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完成且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进口企业即可凭海关签发的《抽/采样凭证》向现场海关申请取回已采样样品。此举措缩短了企业的通关时间,减少了“合格评定”的相关程序,使得企业进口的服装能尽快投入市场销售!
关务延申:
企业进口服装被命中取样送检时,需提供什么资料?这些资料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方可被海关认可?
企业可向海关提供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企业自有检测报告以及《进口服装符合性申明》或者《进口服装特殊情况说明》
企业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企业自有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第三方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测机构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及中国计量认证(CMA),且相关资质及认证范围覆盖进口服装检验所涉及的所有项目。
※列明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具体检测数值。所测项目应包括GB及GB内的所有适用项目。
※检测报告中包括可以确认检测报告和实际进口货物一致性的内容。
※海外检验鉴定机构的报告要求由上海海关另行认定。
(二)企业自有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列明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具体检测数值。所测项目应包括GB及GB内的所有适用项目。
※随附自有实验室介绍及能独立于所属企业、出具客观的检测结果的说明。
※相关检测资质,如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认可等的说明。
※检测报告中包括可以确认检测报告和实际进口货物一致性的内容。
◎00年0月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自00年0月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划重点:
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0〉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自00年0月5日至0年月3日期间,进口人可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二、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输印度尼西亚货物出口时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5号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本周海关新*及最新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00年第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08年第57号公告和00年第39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反倾销税率。为实施上述措施,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时,“直径≥60毫米的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0;“其他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90。
本公告自00年9月6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00年第号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在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增加“旅客座位号”“预定编码”,在预配舱单中增加“预定编码”,详见附件。
二、继续使用ARINC网地址BJSCCXH作为中国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00年0月3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00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00〕8号)要求,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辽宁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山东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满洲里市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等7家市场。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00年第5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00年7月日至9月0日,乍得有3个省累计报告例基孔肯雅热病例,其中例死亡,受影响人群主要为5岁及以上人群。为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乍得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00年0月9日起来自乍得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尸体骸骨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
经贸预警信息
◎进口甲硫氨酸: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00年第43号
00年9月日,本案申请人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撤销对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请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00年0月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的反倾销调查。
◎进口聚氯乙烯: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00年第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00年0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氯乙烯。
英文名称:PolyvinylChloride(PVC)。
化学结构式:(CH-CHCL)n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聚氯乙烯纯粉,主要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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